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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 | 陳衍任 顧問
如果問,當企業擁有商標、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時,會遇到哪些法律問題?通常會想到的是,例如企業將智慧財產權授權他人使用時,該如何收取權利金?或是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一旦遭他人侵害時,該如何主張損害賠償等問題。但其實,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維護與管理,還有許多值得探討的稅務議題,是企業經營經常忽略的一環。
稅也可以晚一點繳?技術入股如何享有緩課的稅捐優惠
在我教過的學生中,白手起家的不算少數。但在忙碌的創業旅程中,還能持續回學校進修的年輕人,恐怕就屈指可數。偉哥,是其中的一位。30歲不到的他,已經是中部一間K公司的負責人。K公司主要為企業客戶,提供量身訂做的網絡交易系統,以利企業拓展海外商機。
有一回,偉哥課後留下來等我。我看他欲言又止,便詢問他是否有事要和我討論。他點點頭,告訴我,有一間規模較大的J公司,看重K公司的技術,希望邀請K公司技術合作。
我知道偉哥找我是想瞭解,技術合作有哪些節稅效益;但又深怕打擾我休息,才聽我講沒兩句,就連忙對我直說:「謝謝老師,我知道了」。
我怕他沒聽懂,臨走前,又再次提醒他:「J公司看重的,不是K公司的資金,而是K公司的技術。你可以考慮用K公司的技術,作價投資J公司,還可以享受緩課的稅捐優惠。」
因為政府為了促進創新研發成果的流通與應用,因而鼓勵智慧財產權人積極轉讓權利,以協助我國產業提升產品質量、技術創新與服務內容的能量,特別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規定,中小企業或個人只要以其所有的智慧財產權,讓與非屬上市、上櫃或興櫃公司,所取得的新發行股票,得免予計入該企業當年度的所得額課稅。
等到股票未來轉讓時,再列為轉讓當年度的所得額課稅。亦即將此類智慧財產權作價取得新發行股票的課稅與繳稅時點,均延緩至「實際轉讓時」。
特別是,提供智慧財產權的一方(即中小企業或個人),通常資金較為缺乏;所換取的股票,可能沒有交易市場;其日後轉讓的收益,也未必與取得當時相當。如在尚未變現前,卻要求應先繳納稅款。這對於中小企業或個人而言,確實是難以承受的不利負擔。
但人世間,畢竟沒有免費的午餐。緩課的規定,既然是一種稅捐優惠,一定要主動申請才能享有。
「但是我只有技術,沒有在政府登記有案的商標權或專利權,這樣也可以適用緩課的租稅優惠嗎?」偉哥滿臉疑惑地看著我。
「可以的。這條文的立法目的,主要在於鼓勵中小企業導入外部資源,以強化自身創新研發的動力,並未限定只有登記有案的智慧財產權才能適用。」因此,只要是發行股票公司需要的技術,且已經發行股票公司同意時,仍得適用上述緩課的規定。
「最後,記得請J公司幫忙,要在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,才有機會適用該條租稅優惠。」我對著偉哥的背影大聲嚷著。
只聽見遠處傳來,不斷重複的那句話:「謝謝老師,沒問題我知道了。」音量逐漸變小,直到完全消失在轉角。
智財權讓與VS.專屬授權:只賣不租才有優惠
當老師的人,往往有一種直覺,當學生太快說出「沒問題」三個字時,通常才是問題的開始。
一年後,我走在校園裡,突然聽到背後有人大聲喊著「陳老師!」
原來是偉哥。一陣寒暄後,我問他:「上次K公司申請技術入股緩課的事,還順利嗎?」
只見偉哥眼神向下45度角,看著地面,滿臉脹紅,有些難為情地對我說:「上次我有記得請J公司幫忙申請。但後來,整個案子被我搞砸了!」
「怎麼說?」
「國稅局說要審核我們兩公司間締結的智慧財產權讓與契約,我想說找律師寫太貴,就隨手在網路上找了一份範本,稍微潤飾後就提供給它。」
事後,國稅局告訴我們,這份契約關於技術移轉的約定方式,是使用「專屬授權」的用語,可見K公司並未以「讓與」智慧財產權的方式,作價取得J公司股票。
「當然啊,讓與是指K公司擁有的技術所有權,將來會移轉到J公司名下;如果是授權使用,就只是K公司未來會讓J公司使用其技術。問題是,如果雙方只停留在授權使用階段,所有權既然不會移轉,又該如何技術入股?」我無奈地看著偉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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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實上,經國稅局提醒後,偉哥才驚覺自己把「讓與」和「授權使用」的意思搞錯。偉哥事後也向承辦人員表示,他們當初檢附的「專屬授權契約書」有誤,經雙方合意,已同意更正為「讓與契約書」,並主張撤銷先前錯誤的意思表示。
只可惜,兩間公司原先檢附的「專屬授權契約書」,其簽約日較早,偉哥後來主張撤銷時,已經超過1年的法定除斥期間,因而不得行使撤銷權。
「好吧,過去的事就算了!中午到了,我們一起吃個午餐。」我拍拍偉哥的肩膀,對他說:「但,這次老師不請客,因為你不要再吃免費的午餐了。免費的最貴!」
終於,偉哥的嘴角微微揚起。
「老師,沒問題!」
「不要再說這三個字了!」,我苦笑地看著他。